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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研究生课程学习的计划性,保证课程教学质量,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研究生课程授课计划严格执行研究生培养计划,不得随意增减时数和变动授课安排时间。 二、研究生培养计划每届修订一次,执行期间不得随意变动,特殊情况需由各硕士点提出课程增减报告,经研究生处同意后方可变动。 三、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一般应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且教学科研成绩比较突出。特殊情况需报请研究生处,并经主管校长同意后方可任教。 四、研究生课程实行课程归属管理。
五、研究生处根据培养计划,编制每学期《课程目录》并下发各系、部和所。各课程归属单位提出研究生任课教师名单,由研究生处统一安排班级课程表,各课程归属单位根据班级课程表下达教师课程表。 六、课程教学工作量的计算公式为:W=kZ,式中Z为培养计划中规定的课时数,k为课时系数,依据课程类别和班级规模来确定。 1.公共课程(指外语、政治、计算机) 若班级人数不足或等于40人时,k=1.3;若班级人数超过40人时,k=[SX(]x+60[]100[SX)] 1.3,式中x为班级人数。 2.专业类课程 若班级人数不足或等于20人时,k=1.3;若班级人数超过20人时,k=1.3+[SX()x-20[]20[SX]] 0.3,式中x表示班级人数。 七、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课程管理费见《关于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经费分配的补充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