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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规定 1997年10月24日制订,2002年9月12日修订 为了加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的建设,保证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具备的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学位条例和研究生管理的规章制度;学风正派、品德高尚、治学态度严谨、教书育人、有协作精神。 2.新增硕士点的第一届指导教师的确定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导师为准。 3.拟增列的指导教师,应该具有教授职称,或具有副教授职称同时获得博士学位。如确属需要,也可考虑具有副教授职称同时获得硕士学位者,但需有副导师经历,协助指导过一届以上硕士毕业生,同时给研究生开设课程的课时累计在150学时以上。对于具有副教授职称的本科学历的教师,需有副导师经历,协助指导过二届以上硕士毕业生,同时给研究生开设课程的课时累计在200学时以上。 4.拟增列的指导教师应有独立的科研能力,具有稳定的科研方向;在近两年,有发表在1B级以上刊物论文2篇以上;有在研的国家级或省部级科研项目。 5.原则上指导教师在退休之前至少能完整指导一届研究生。 6.聘请外单位人员作为我校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原则上其本人应有教授职称,并具有博士学位或已经是硕士生导师。 二、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审批程序 1.由硕士点负责人提名,申请者填写《申请培养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简况表》,经院(所)初审后,报研究生处。 2.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后提交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上报省学位委员会审批。 3.指导教师的审批工作一般在每年的上半年进行。 三、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岗前培训 1.培训对象 凡新聘任的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必须进行岗前培训。 2.培训内容 (1)学习山西师范大学关于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有关文件和规定; (2)研习专业培养方案; (3)研讨研究生课程教学的目的以及实施策略; (4)明确学位论文标准,研讨指导方略。 3.培训方式 通过学习文件、观摩课程教学、研讨等方式进行。 4.培训时间 在学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之日后的两周内进行。 5.培训的组织与管理 由研究生处、各院(所)以及硕士点分项负责。培训结束时,必须填写“山西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岗前培训登记表”,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四、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复审 指导教师每3年复审一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止或撤消导师资格。 1.政治素质和思想品德不合格。 2.连续三年未招收到研究生。 3.三年科研总考核不合格。 4.不认真履行导师职责,不能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 指导教师的复审工作由院(所)提出报告,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汇总,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